养鹦鹉不犯法,但是要办证。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二十八条: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,禁止出售、购买、利用。因科学研究、驯养繁殖、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,需要出售、购买、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应当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;需要出售、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。因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,不得依照本法规定获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。